借我點錢吧,不還的那種。
7月21日,吉林省體育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韓俊華被宣布“雙開”。通報指出,韓俊華掩耳盜鈴,多次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
“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這種現象,在近年查處的案件里還挺常見。
你可能要問,黨員干部也有手頭緊的時候呀,借點錢都不行?
一、
正常的民間借貸沒啥。但某些黨員干部“借錢”,目的可不單純,搞的是權錢交易。
比如,他們向管理服務對象借錢,乍看是“借唄”,細看是受賄。
受賄行賄雙方為了掩人耳目,硬把受賄說成是“借”。而如果黨員干部主動向管理服務對象提出借錢,并非對方主動、自愿贈送,可能還涉及更嚴重的情形:索賄。
俗話說,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在某些貪腐干部心里,“借錢”不還才是“真理”。在很多受賄案例中,“借錢”“周轉”“調錢”都是借口,實質是以“借”為名,索要財物。
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木圭鎮原黨委書記楊健軍“借”過錢的某老板說:“大概2014年5月份左右,楊健軍聯系我,跟我講他的一個朋友急需一筆錢周轉,楊健軍想幫這個朋友,但錢不夠,就讓我調30萬元給他。當時我不愿意給他這30萬元,就支支吾吾應付過去了。楊健軍就向我下了死命令,講這都是兄弟之間的事情,讓我盡快給他30萬元。我考慮到楊健軍是江口鎮的鎮長,我在江口鎮的項目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楊健軍的關照,不能得罪,就勉強答應下來并給了30萬元。”
這年頭借錢都挺難。但手中有權,“借”錢不難。
去年,浙江省玉環市查處了一起村干部以“借”為名,向管理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的案例——吳某某掛靠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坎門街道里澳社區村道照明工程后,請薛某某為該工程做現場管理。時任里澳社區主任的周欽斌說自己手頭緊,向薛某某借款一萬元人民幣。
薛某某將此情況告訴吳某某,吳某某通過微信轉賬一萬元給薛某某,薛某某取現后,將這一萬元存入周欽斌提供的銀行賬戶上。
收到“借款”后的周欽斌,以沒錢為由,一直未歸還“借款”。為了掩飾違紀行為,他要求薛某寫了一張收條給他保管。面對調查人員,周欽斌理直氣壯:“我是有問過他借錢,但是一個月我就還掉了。不信,有收條為證。”
“借款時并未寫借條,為何還款時有收條呢?而且還款過程為啥沒有留下一絲痕跡?”調查人員找到薛某某,得到的回答是:“周欽斌說沒錢還那一萬元,寫個收條算了。他說算了,那我也只能算了。”
街道紀工委抽絲剝繭,最終查實了周欽斌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索取管理服務對象一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7月21日,攀枝花市發改委原黨組書記、主任楊禮文“借錢、退錢又要回來”的奇特操作被曝光。
他以借錢炒股為由,要求老板李某提供200萬元資金支持。后來李某因向他人行賄接受調查,楊禮文認為“情況不妙”,把200萬的銀行卡還給李某。
等風聲過去,楊禮文居然又把銀行卡要了回來,200萬“還而復得”。
2020年12月,楊禮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折騰來折騰去,被“借錢”的人咋就這么配合?
浙江省余姚市馬渚鎮全佳橋村原黨總支書記陳曙光說得“透徹”:“他們要跟我搞好關系,不給我送東西的話,我向他們借錢自然算是送我的了。”
被陳曙光“借錢”的老板也看得通透:“我知道他是以借的名義向我要錢,我也沒指望他還。”
這種“借”,帶有強迫性。被“借錢”的人曾經得到過關照,或者為了以后繼續得到關照,不得不從命。“不借錢就中止合同、不結算工程款。”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原站長蘇占雄在相關企業實施的工程項目中,先后9次向承建公司管理及技術人員索賄45萬元。
二、
以“借”為名,是為了規避紀法風險。
謹慎點兒的,“借”的時候打個借條。心比較大的,快要東窗事發,才想起補個收據。
這種套路,逃不過紀檢監察機關的眼睛,也鉆不了紀法的空子。
2020年,上面提到的桂平市木圭鎮原黨委書記楊健軍預感到自己會被查,對給他送過錢的老板李某某說:“我們要統一口徑,講這些錢是我借的,并且我已經歸還了。”
為了干擾審查調查,楊健軍安排李某某偽造4份收條,并與之統一口徑,將收受李某某好處費的事實偽造成借錢行為,且虛構了楊健軍已將錢歸還給李某某的虛假事實。
然而,人家李某某也是個“有心人”,寫好收條后,留了一手,在車上將收條拍照留存在手機里,作為證據
很快,楊健軍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行為被專案組人員識破,其他問題線索也逐一打開缺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三、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也屬于違紀行為。
這就涉及另一種現象——黨員干部給管理服務對象借錢。
這年頭,還有主動給人借錢的?對,你沒聽錯。
當然,一切早已暗中標好了價格。黨員干部給管理服務對象“借錢”,再收取高昂利息——又一種斂財之道罷了。
浙江省仙居縣發展和改革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鄭福華,24歲走上領導崗位,34歲成為正科級領導干部,先后在重點鄉鎮和多個部門擔任“一把手”卻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8.78萬余元,其中超過一半的非法獲利是通過借款取息的方式收受。
比如,2014年上半年,鄭福華為王某某等人非法設立砂場并取得采砂權提供幫助。當年6月,鄭福華出借50萬元給王某某,約定高額利息,兩年間非法獲利14萬元。
“月息5分,我把錢借給王某,你讓王某出一張借條給你,你再出一張借條給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黃家街道黨工委原副書記、辦事處原主任王春木算得更精,使出“連環借”的手段——把錢借給老板王某,讓王某出一張借條給鄭某某,又讓鄭某某出一張借條給自己。風險都歸別人,收益留給自己。
2012年至2014年,王春木共收到老板王某支付的20余萬元利息,后因酒店經營不善,王某資金鏈斷裂“跑路”。王春木便要求鄭某某代為償還本金。考慮到自己還有求于王春木,鄭某某只得為他補齊了本金。
這種違規放貸的背后,本質是赤裸裸的索賄。
四、
怎么認定是公民之間的普通借款,還是受賄呢?
先來問問:國家工作人員提出“借錢”,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雙方明確借款期限和利息了嗎?“借錢”一方真的有歸還的打算嗎?
針對周欽斌一案,玉環市坎門街道紀工委書記黃仁說:“周欽斌向薛某某提出借款的時候,與承包本社區工程的施工方存在利益關系,而且他后續也有能力償還一萬元。但是周欽斌一直未歸還借款,還要求借款方提前打好‘收條’,為的是掩蓋自己借錢不還的事實,應當認定為以‘借’為名的索賄。”
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陶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蔣某某關系密切。2014年1月,陶某某在蔣某某與第三方企業借款結清后,以曾幫助蔣某某向第三方企業成功借款為由,向蔣某某索要賄款211.5萬元。蔣某某現金支付了11.5萬元,同時向陶某某出具金額200萬元的借條。2015年11月10日,蔣某某為此200萬元借款通過轉賬支付陶某某利息56萬元。
黃巖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項淑敏解釋說,黨員干部為管理服務對象牽線搭橋解決融資難,本是一件好事,但干部卻借此向管理服務對象索要錢款,管理服務對象曾得到過關照,并希望繼續得到關照,就默認了“利息”這個說法,毫無條件地按干部所指定的利率支付相應錢款。這個行為符合“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要財物”的受賄行為界定。由于兼具了主動索要的情節,該行為屬于索賄。
一般在這種情況下,“借錢”之初雙方就已心照不宣,默認是好處費。
2013年至2019年期間,廣州市南沙區原工業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鄧某某利用經辦信息化項目的職務便利,以串通投標的方式,幫助廣州某公司總經理梁某某在南沙區內承接多個信息化項目。
2016年3月,鄧某某以“購房”為名向梁某某索要50萬元,雖簽訂了書面借條,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梁某某沒催要,鄧某某也一直不歸還,雙方心里都默認,這50萬元就是好處費。
鄧某某后來懺悔說:“總以為自己是編外人員,自己的所作所為不代表政府,與其他人的經濟往來是市場行為,不會觸犯紀律法律。直到區紀委同志跟我解釋相關法規,我才知道自己的紀法意識是多么薄弱。”
不管什么身份,只要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就觸犯了紀法紅線。
最終,上面提到的所有“借錢”干部,都受到了紀法制裁。
借錢要付利息。對于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來說,以“借錢”為名變相受賄,將付出難以承受的利息——黨紀國法的嚴懲。
欲知下周大事,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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