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并不違反黨規黨紀。但個別黨員干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或借貸資金巨大、利用職務影響獲取高額回報,或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搞行賄受賄的,則屬于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必須對其行為性質進行準確區分并嚴厲懲治。日前,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梳理黨的十九大以來該區查處的基層干部違規參與借貸典型案例,就如何規范基層干部借貸行為提出對策建議。
情形一:以“借款”掩“受賄”
典型案例:涪陵區某行政執法單位副科長向某,長期借用執法對象資金累計39萬元,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對方說情打招呼以減輕處罰,直至案發仍未歸還借款。
以借用為名長期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資金,不定期限、不付利息,是典型的職務違法行為,數額較大的甚至構成受賄犯罪。此類問題在查處基層干部違規參與借貸謀利案件中不是少數。
調研發現,當前監督干部違規借貸的問題,主要依賴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如果本人不主動申報或者不是領導干部,則很難準確掌握其借貸情況。有的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收到黨員干部違規借貸的問題反映,由于線索隱蔽、可查性不高、取證難度大,最終很可能一談了之、一函了之,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以“借”掩“賄”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黨員干部的僥幸心理。
規范基層干部借貸行為關鍵是要保持紀法震懾。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線索排查力度,深化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定期從借貸糾紛案件中,梳理出涉及基層干部違規借貸的問題線索,防止相關案源流失。加大審查調查力度,堅決查處基層干部違規借貸行為,特別是對利用職務便利、職務影響,違規與管理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不當獲利金額大、借貸發生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從嚴從重處理并通報曝光,推動形成“不敢”的氛圍。
情形二:憑“身份”獲“高利”
典型案例:涪陵區某單位從事審批執行工作的干部游某,向管理服務對象唐某某出借資金48萬元,8個月違規獲利6.72萬元。
黨員干部既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服務者,也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親歷者和參與者,依規依紀依法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是確保公務行為廉潔公正的必要保證。但是,有的干部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將自有資金出借給管理服務對象,違規獲取高額利息,損害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通過對相關類案的調研分析發現,現行黨員干部借貸行為相關的紀法條款比較原則寬泛,相對具體的指導性案例偏少,基層紀檢監察干部對認定標準把握不一。如,對紀律處分條例中“大額回報”的違紀認定標準尚不明確,在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司法保護上限以內,判斷何等標準構成違紀,在目前紀法銜接實踐中定性把握環節存在一定難度。
規范基層干部借貸行為前提是要完善約束機制。各地應參照現有黨紀法規相關條款,結合地方實際,出臺可執行、可操作的具體辦法,規范基層干部借貸行為。如,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規定黨員干部將一定數額以上的民間借貸進行個人有關事項申報,納入“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規定不得以本人、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與管理服務對象發生借貸、擔保、居間介紹等民間借貸關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紹費、中介費、有償擔保費等形式進行營利性活動;根據黨員干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情節輕重,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直至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情形三:用“公款”放“私貸”
典型案例:涪陵區某鎮“三資”管理中心原負責人瞿某,挪用公款143萬余元,用于民間放貸和個人理財,非法獲利7萬余元。
瞿某到案后深刻反省認為,平時很少學紀學法,紀法意識淡薄,僥幸心理戰勝理性思考,想利用手中管理的農村集體資金“賺點快錢”。調研發現,類似錯誤思維反映出近年來違規參與借貸的基層干部一個共性特點,即平時對政策法規和紀律法律的學習不夠,內心缺少對黨紀國法的敬畏,處理不好公與私、義與利、是與非的關系,從而走上違紀違法犯罪道路。
規范基層干部借貸行為根本是要加強思想教育。基層各級黨組織要定期分級分類開展相關紀法規定的培訓,將紀法剛性約束轉化為黨員干部履行職責和參與社會活動的行為自覺。基層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發揮監督主導作用,抓實干部日常管理,更加注重強化警示教育,用好用活身邊案、新發案、典型案,推動以案為鑒、以案促改,促使基層干部深刻認識違規參與借貸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用反面案例引導其算清楚政治賬、經濟賬、名譽賬,增強抵御誘惑、守住底線、廉潔用權的思想定力。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要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干部日常管理寬松軟,出現干部違規借貸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加大“一案雙查”力度,特別是對違規借貸活動視而不見、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縱容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重慶市涪陵區紀委監委調研組 本文刊登于《中國紀檢監察報》2021年9月2日理論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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