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經信廳、經信委、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國家鐵路集團,有關中央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
為扎實做好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監管工作,推動有關方面不斷提高履約水平,保障煤炭安全穩定供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0〕902號)要求,現就202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范圍
經產運需三方自主協商一致并核實確認的20萬噸及以上的電煤中長期合同和10萬噸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用煤中長期合同,列為2021年重點監管合同(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履約要求
各有關方面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認真履行已簽訂的中長期合同。產運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則將中長期合同分解到月,合理安排發運、接卸計劃,保證月度履約率應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于90%。
三、合同履約信息采集及評價
(一)2021年重點監管合同,將全部納入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臺進行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歸集合同履約情況及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納入交易雙方信用記錄,并作為信用信息定期進行歸集匯總和公示通報;對經提醒后仍達不到履約要求的進行約談,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二)有關企業要在每月15日前報送上月和本年度累計合同履行情況,煤炭供應企業報送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用煤企業報送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匯總單位要及時將履約情況共享給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未按期報送履約情況的合同,經提示仍不報送的視為未履行。
四、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牽頭,建立煤炭中長期合同第三方評估機制。邀請國家鐵路集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派員參加。
(二)評估機制根據煤炭中長期合同年度工作要求,確定評估內容,制定評估標準,評估范圍由重點行業逐步推廣至全部覆蓋。按時組織評估,原則上應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完成上一季度的評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
(三)評估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設立專線電話和留言信箱,收集匯總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通過行業公示、信用公示等措施,提高中長期合同履行約束力,重點解決個別合同履約水平低等問題。
五、其他事項
(一)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充分認識中長期合同和誠信履約承諾的重要作用,安排專人負責合同履行監管工作,督促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嚴格兌現,幫助企業及時解決存在的困難。
(二)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增強履約踐諾意識,推動提高履約兌現率。有關企業要認真做好履約情況的收集、匯總、報送工作,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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